ECFA,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中文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
ECFA
为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ECFA如下:
一、合作目标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海峡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促进海峡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为促进海峡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和假冒伪劣,特别是查处经由互联网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互联网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假冒伪劣产品;
(二)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可互相提供必要的信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观、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协商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对于在执行ECFA相关活动中所获信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公文格式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交换、通报、查询信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协商的公文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ECFA议定事项,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互相联系实施。必要时,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ECFA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ECFA履行与变更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遵守ECFA。ECFA变更,应经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ECFA所生争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ECFA如有未尽事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协商。
十七、签署生效
ECFA签署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ECFA自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实施。
ECFA于2010年6月19日签署,一式四份,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各执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