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 CODE是英文(manufacturer identification code)的缩写,即纺织品生产企业代码。一般可到当地外经贸局办理注册手续。
MID最长为15码,且须为连续代码,中间不得插入空白。编码时,所有标点符号及单一缩写字母原则上均不予编入,例:逗号、句号和撇号等均予忽略不看; v 第一区段(2码)-- MID首2码为产品原产国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编码,例:台湾为「TW」、香港为「HK」、中国大陆为「CN」,越南则为「VN」,仅加拿大例外,系将各省区另订代码。 v 第二及第三区段(最多6码)-- 1. 第二及第三区段代码系自制造商名称首两个字中各撷取首3个字母。 2. 制造商名称若仅有一个字,则只须取该字的首3个字母。例:自「John Lucas Company Limited」中撷取「JOHLUC」;自「Supergarment」中撷取「SUP」。 3. 制造商名称中若包含缩写字母,或由连字号隔开的名称,均应视作一个字处理。例:公司名称为「A.B.C. Company」或「ABC Company」,代码均为「ABCCOM」;「Rawles-Aden Corp.」或「Rawles–Aden Corp.」则为「RAWCOR」。 4. 制造商名称中的「a」、「an」、「and」、「of」及「the」等英文字均予忽略不用。例:「The Greatest Company」应为「GRECOM」。 5. 外国制造商的名称中,某些特定字于编码时应予省略不看,如澳门大部分纺织厂的名称均以「Fabrica De Artigos Devestuario」开头;印度尼西亚厂商名称多以「PT」开头,俄罗斯厂商则多以「JSC」、「OAO」、「OOO」及「ZAO」开头,该等惯用名称均予忽略,仅用以表示该制造商之独特名称部分方予编码。例:「Fabrica De Artigos Devestuario Jump High Ltd.」之编号为「JUMHIG」。 v 第四区段(最多4码)-- 1. 制造商地址中最大数字的首4位数。例:「11455 Main Street, Suite 9999」中选取「1145」;「232 Main Street, Suite 1234」选取「1234」。 2. 以英文表示之数字忽略不计。例:「One Thousand Century Plaza, Suite 345」应选取「345」。 v 第五区段(最多3码)-- 制造商所在城市名称的首3个字母。例:台北(Taipei)为「TAI」;香港(Hong Kong)为「HON」;澳门(Macau)为「MAC」;新加坡 (Singapore) 为「SIN」。
M.I.D.代码的申领手续:凡需办理M.I.D.代码的出口企业可持本单位的介绍信、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提供本单位的英文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邮编、联系人电话等资料到经济贸易局外贸科办理有关手续。
MID CODE纺织品生产企业代码是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议的国家为了核查货物的需要,要求我国为纺织品生产企业专门编制的标识代码。M.I.D.代码自一九九四年起在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包括配额和非配额类别)上规定要打制上,以表示出证书所列货物的生产单位,以便进口国对怀疑有问题的货物进行追踪核查。
现在一般去美国的货物,都需提供这个代码。美国海关要求办理纺织品进口通关手续时,需详实申报负责主要工段制造商代码(Manufacturer Identification Code, MID)之规定,并就其相关重点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不论正式或非正式报关进口,均必须于CBP Form 3461及CBP Form 7501中填报MID,并递交美海关边境保护局办理通关。MID必须为负责主要工段制造商之代码。若进口商无法提供负责主要工段制造商名称,且其相关货物为受配额限制之纺织品者,将不准通关。若美海关边境保护局判定填报之MID所属工厂未生产相关货物者,进口商及报关行将遭到惩处。进口商可出示提供制造商名称资料予报关行或将该制造商资料列载于发票上,证明其已行使合理的注意。进口商应取得其代理商提供货品制造商名址之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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