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易舱网 > 海运知识

涉外及涉港澳的海事、海商诉讼有什么特殊规定?

2007-04-21 14:07:11 By: 易舱网 - 在线订舱 尽在易舱 - Yicang.com

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其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均为三十日。港、澳居民或组织参与诉讼的参照涉外案件的期间。
5.除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外,其他涉外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审限没有规定。
6.香港、澳门居民或企业、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在公证文书上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才能在内地使用。

  
分享到:

优势航线

友情链接: 时刻新闻   /  物贸汇   /  搜航网   /  运哪去网   /  i跟踪   /  环球运费网   /  海管家   /  中国航运网   /  立刻网   /  货运宝   /  企博商学院   /  中国航贸网   /  我来运   /  九九物流网   /  第一工业网   /  物流巴巴   /  长风网   /  仓储物流   /  甲壳虫特种柜   /  航运城物流网
关于易舱    |     服务项目    |     广告合作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8-2010 浙江易舱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11041800号
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