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扩大为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提供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0日起,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
满足以下条件的内地企业,即可轻松享受通
关征税便利措施:
经上述口岸申报进口葡萄酒。
葡萄酒出口商在香港海关备案。
备案出口商使用《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
利措施网香港海关上申报系统》提交葡萄酒相关数据,
并通过香港海关审核。
此次便利措施项下的葡萄酒管理措施得到进一步优化:
取消“由符合诚信条件并在内地海关核定备案的进口
商进口”这一条件限制。
简化进口前的价格预审核和通关中的限时审价工作。
进口葡萄酒的税费由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