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政府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所实施的法律、法规及一般执行的行政决定。原产地规则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运输要求和书面证明。
在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中,就明确规定,在确定受惠国产品原产地资格时,可以不局限于一个受惠国,而是将若干个受惠国或集团,甚至将整个所有受惠国都视为一个经济整体,凡在此整体内的原料、零部件均可视为该整体内任何一个受惠国的本国成分加以累计。
原产地累计分为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实行的是全球性原产地累计。
例如,我国向澳大利亚出口手表,其中本国原料和劳务价值占40%,由日本进口成分40%,由欧盟进口成分20%,按照澳大利亚百分比标准规定本国成分应大于50%,因此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现将其中由欧盟进口部分改由香港进口,按照澳大利亚执行的全球原产地累计标准,可将香港进口部分作为本国成分累计,则本国成分达到60%,取得了原产地资格,可以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这一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有内扩大利用普惠制出口是十分有利的。
值得关注的是,原产地累计规则不仅仅体现在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在区域性互惠优惠关税的相关协定中,也可以看到区域性原产地累计规则的实施和应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风涌浪潮,区域性经济合作的形势日渐加强。仅近几年,中国就分别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等以自由贸易区或合作协议方式建立了区域性经济合作。在这些经济合作的框架下,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参与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同时参与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可以享受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
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百分比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自贸区成份不低于该产品离岸价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少数特殊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则采用了加工工序、品目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在这些原则基础上,还共同确定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即,凡在中国-东盟境内加工成型的商品,只要源自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累加成分含量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40%,就可将该生产国视为此商品的原产地,从而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
例如,中国生产的公文包,生产中所用的材料是从日本进口,其中面料价值占50%,其他部分零部件占20%,国产成分加国内增值部分约30%,出口至马来西亚。按照这样计算,公文包的自贸区成份不足该产品离岸价的40%,不能享受关税减让。但是,如果把从日本进口的部分零部件改为从东盟成员国进口,通过原产地累计,这部分所占的20%的比例就可认为源自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了,其累加成分含量就达到50%,达到了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40%的百分比要求,从而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
东盟成员国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同样,在《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中,也规定了“在一成员国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各成员国材料的累计成分在该最终产品中不低于其船上交货价格的60%,则可视为制造或加工该最终产品的成员国的原产货物。”这个规定涉及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和印度。以出口到韩国的服装为例,如果符合上述要求,我出口服装在韩国的进口关税可由13%降为8.1%,降幅达4.9%,比普惠制给惠国的优惠关税还要优惠。
又如,在《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也明确了“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不低于40%的,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上述互惠性关税待遇的有关原产地累计的规定,无疑扩大了我们向协约方出口增值的空间,在客观上拓展了我们出口多元化的市场,潜藏着可观的经济利益。问题在于我们能否在国际贸易中,把握机遇,及时接轨,不失时机的捕捉信息,用足用好贸易规则。当您的企业向这些国家出口产品时,不仅要先研究、了解相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还要学会从原产地累计规则中挖掘利益。另外,不要忽略主动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的原产地证书,充分利用优惠条件,提高出口竞争力。 [贸茂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