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浙江省内生产并报关出口的商品,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的,报关地海关凭浙江、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并根据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有关规定,同时校验通关单签发机构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这是省内“两关两检”在出口商品放行模式方面的深化合作和创新,对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深化关检合作,共同推动“大通关”建设,提高通关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杭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