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行为,提高交通效率,减少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江苏海事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小型船舶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现将该导则全文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学习掌握,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特此通告。
2008年1月日
小型船舶长江安全航行与避让行为导则
一、小型船舶长江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小型船舶应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选择在自己的航路内航行,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谨慎驾驶;
(二)根据长江季节性变化,掌握水流对船舶的影响;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
(三)保持高频电话畅通,及时收听安全信息;
(四)不得双绑航行;
(五)禁止停车、慢车或一部车淌航,保持足够的操纵性能;
(六)下行过弯曲航段,应抱紧红浮,谨防落弯;
(七)航行中遇大风、暴雨、大雾等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应及早选择就近的锚地、停泊区或安全水域抛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值班、显示有效灯光或声响信号;
(八)严禁非船员随船航行。老人、小孩或行动不便人员不得随船;特别是学生放假期间,严禁学生、亲友随船;
(九)船舶应按额定载重吨或水尺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航行。航行中要封舱,以防甲板上浪或因雨水进舱而造成船舶沉没事故的发生;
(十)正常锚泊时,应安排人员值班,并随时守听无线电话。
二、小型船舶避让的基本原则
(一)勤了望,早判断,不抢航;
(二)划江前,应注意观察上下游航道内的船舶动态,尤其是大型船舶的航行动态;情况不明或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停车稳舵,控制好船位,耐心等待时机,选择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驶过后穿越航道过江;
(三)划江时,严禁抢在大型船舶(特别是海轮)船头穿越航道过江。
三、禁止航行情况
(一)大雾天、大暴雨、大雪天(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大风浪天气;
(二)船舶超载;
(三)双绑航行;
(四)驾驶员对定线制规定不了解,对航路航法不熟悉。
四、船舶应急处置
船舶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用VHF及其他有效手段告知周围船舶和当地海事交管中心,鸣放声号或用手示意。
(一)航行中搁浅
1.探测船舶周围水深和河床底质,根据当时周围环境和水文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2.如果船舶发生破损或倾斜,应立即将船舱的货抛出船舱,危险品船舶应关闭所有舱盖、阀门和透气孔,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3.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二)航行中机器发生故障
1.及时告知周围船舶;
2.尽快选择安全水域抛锚;
3.情况紧急危险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损失扩大;
4.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三)航行中遇恶劣天气
1.及时封舱,危险、化工品船及时关闭所有阀门、透气孔;
2.准备救生设备或救生浮具,穿好救生衣,做好自救工作;
3.在浅水区航行,选择安全水域锚泊或驶进叉河口内停泊;
4.当船舱进水或船舶倾斜有危险时,在排水、堵漏的同时应立即将船舱的货抛出船舱,尽可能避免船舶沉没;
5.需要救援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请求救援。
注:小型船舶是指船舶长度小于50米、船舶实际淡吃水小于4.5米的船舶。[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