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企业向宁波海关咨询有关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进口情事。根据2007年6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的联合公告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淇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此外,文件还规定,自9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销售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
为此,宁波海关提醒:为履行国际公约,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将不断加强对此类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管理,建议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海关公告的学习,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