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上海市统计局批准,《上海港船舶装卸作业单船情况》统计调查(沪统审字〔2007〕14号)将在上海港沿海港区范围内正式实施。作为一项法定统计调查项目,各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上报。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委托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为《上海港船舶装卸作业单船情况》受报、汇总和监督的执行单位。
二、统计调查范围、对象
位于上海港沿海港区范围内,发生船舶货物装卸行为的港口经营人。
三、报告期限和方式
港口经营人必须按一船一报的形式实行开工前统计报告,未进行统计报告的船舶不得开工装卸作业。统计报表采取电脑网上报告方式,对于暂未配置电脑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手机短信报告方式进行过渡(过渡期至2008年6月底止)。作业完工后发生实际装卸量与开工前报告有异,应于完工后依据有效商务凭证进行修正。
四、本项统计调查从二ОО七年九月十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