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签发机构
规则一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方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二
(一)双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对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签证印鉴样本;
(二)双方应互相提供上述资料及样本。名称、地址或者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以双方同意的方式立即通知对方。
规则三
为核查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指定政府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者进行适当的核查。如果通过现行本国法律法规无法获得该权力,应在以下规则四及五所指的申请表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规则四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其出口人及(或者)厂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构申请货物出口前的原产地核实。对核实结果应定期或者适时地进行复核,并将此作为核定该待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预核实程序不适用于通过自然属性容易被确定原产地的货物。
规则五
出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货物出口手续时,应提交书面的原产地证书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货物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出口前检查
规则六
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应尽其所能对每份原产地证书的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
(一)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签署人签名;
(二)货物的原产地符合《<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
(四)所列明的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货物相符。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规则七
(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一份正本及二份副本组成;
(三)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由签证单位给出的唯一编号。
(四)出口人应向进口人提供原产地证书正本,以便呈交给进口海关。第一副本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留存。第二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正 本——米黄色
第一副本——白色
第二副本——白色
规则八
为实施《<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则四、五及六的规定,出口方所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第8栏内应注明相关的规则及所适用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分的百分比。
规则九
原产地证书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改。所作更正应由原签发人认可,并由有关政府机构核定。所有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规则十
(一)根据《〈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方的相关政府机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在出口后15天内签发。
(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前、出口时或者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但要注明“补发”字样。
规则十一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毁坏,出口人可以向原签发证书的政府机构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二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该复制本应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有关出口文件签发,并在第12栏中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字样,且注明原证正本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应在出口人向原签证机构提供了原证第二副本的情况下,并在其原证正本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方可补发。
原产地证书的提交
规则十二
在向进口方海关申报货物进口时,进口人应主动向海关申明要求享受优惠待遇。原产地证书的正本应在有关货物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
规则十三
原产地证书应按下列期限提交:
(一)原产地证书应在出口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二)按照《〈中国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则八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货物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延长至8个月;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按期提交的,进口方海关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提交期限的原产地证书;以及
(四)在任何情况下, 如果货物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四
如果原产于出口方的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由出口人提供有关货物原产于该出口方的简要声明即可。船上交货价格(FOB)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规则十五
如果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货物进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方海关的单证内容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货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当有效。
规则十六
(一)进口成员方可以要求进行后续随机核查,也可在有
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者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要求进行后续核查;
(二)核查要求应随附相关原产地证书,并阐明原因及其他详细情况,列出该原产地证书中可能有问题的内容,但后续随机抽查请求不受此限;
(三)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关税优惠待遇。如果该货物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进口,且无瞒骗嫌疑,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海关可以将货物放行;
(四)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发机构应及时作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之内作出答复。
规则十七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由签发机构自签发原产地证书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二)应进口方的请求,应提供与原产地证书有效性相关的资料;
(三)双方之间交流的任何资料应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原产地证书的确认。
特殊情况
规则十八
如出口到一方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货物到达该方之前或者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如果货物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方海关申报,进口人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者部分货物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应返还签证机构;
(二)如果货物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者部分货物重新发证。
规则十九
为实施《〈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则八第(二)款的规定,对经过一个或者多个中国和巴基斯坦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内运输的货物,应向进口方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单证:
(一)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出口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三)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以及
(四)符合《〈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规则八第(二)款的第1、2及3项所规定的证明文件。
规则二十
(一)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销售给一方的货物,如果该货物符合《〈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应享受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方相关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出口人已将货物从出口方境内运送到展览会举办国并已在该国展出;
2.出口人已将货物出售或者转让给进口方的收货人;以及
3.该货物已经以送展时的状态在展览期间或者展览后立即运到进口方。
(二)为实施以上规定,必须向进口方的有关政府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还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提供展览举办地方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证明书以及规则十九第(四)款所列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国货物为目的的商贸、农业或者手工业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在商店或者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者展示。展览期间货物应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
反欺诈行为
规则二十一
(一)当怀疑存在与原产地证书相关的欺诈行为时,有关政府机构应相互合作,对涉嫌人员在各自境内采取行动;
(二)各方均应对涉及原产地证书的欺诈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争端磋商
规则二十二
如果发生关于原产地确定、货物归类或者其他方面的争议,进出口双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应本着解决争议的目的相互协商,并将最终结果通报对方。